原由:
1993年7月1日生效的歐盟「香蕉共同市場政策」對來自外部不同國家的香蕉進口實行不同的政策。根據《洛美協定》的規定,歐盟對參加該協定的非加太國家(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區的發展中國家)實行單方面的貿易優惠。按照這一規定,歐盟對來自非加太國家的香蕉進口採取非常優惠的政策,既給予單列的、穩定的配額,而且實行免稅。但是,對來自其他國家的香蕉進口卻採取歧視性的政策,給予這些國家的香蕉進口配額既少且沒有保証,並徵收一定的關稅。這明顯損害了非加太國家之外的其他香蕉出口國,特別是中南美洲香蕉出口國的利益。因此,1995年9月28日,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和墨西哥聯合把歐盟告到了WTO。由於中南美洲國家的許多香蕉種植園均由美國公司投資,美國也同時成為第四個申訴方。後來,厄瓜多爾和巴拿馬也相繼加入了申訴方的行列。
1996年5月8日,負責解決該爭端的專家小組成立。經過調查,1997年5月22日,專家小組認定歐盟的香蕉進口政策違背了WTO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其他有關規則。歐盟不服裁定,到上訴機構上訴。9月9日,上訴機構作出報告,基本維持專家小組的裁定。9月25日,WTO爭端解決機構通過了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的報告,要求歐盟改變其香蕉進口政策,以符合WTO協定。1998年1月14日,歐盟制定了香蕉進口政策修正案,但申訴方不滿意,要求WTO爭端解決機構再次審議歐盟新的香蕉進口政策,並要求實行報復。WTO爭端解決機構分別於1999年4月19日和2000年5月18日,授權提出申請的美國和厄瓜多爾對歐盟實行報復。7月27日,歐盟聲明執行爭端解決機構的裁定,並繼續與有關各方協商合作,直到問題得到完滿解決。
歐體的香蕉案之所以會延宕多時,歷經數次修正仍無法達成令雙方滿意之結果,與報復之效果不足以抵銷歐體因限制香蕉進口而獲得之利益應有關係;如果報復之效果相當於原先之損害程度,則不管 DSU目前規定是否有所改變,雙方應皆有動機以諮商方式達成協議,互相取消對對方不利之措施;如果報復之效果大於原先受損害之程度,則被告國會有強烈動機要求控訴國取消報復措施,而在現今之 DSU 規則中,並未規定報復措施應於何時停止,若被告國已依照 DSB 建議改正其內國措施,但是控訴國之報復仍不停止,則不曉得有何法律上方法得加以制止?

過程:
一、 三足鼎立-1993年之前的歐盟香蕉市場;
歐盟有世界上最大的香蕉消費市場,此時在歐洲共同體內同時存在三種進口香蕉管制模式:第一種模式稱為開放模式,為德國所採用;第二種模式稱為保護模式,為法國、英國、葡萄牙、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傳統殖民宗主國所採用,其國內市場向本國生產商或具有殖民淵源的非加太國家開放,第三種模式則稱為區別模式,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愛爾蘭和丹麥等國對非加太國家免稅,但對「美元香蕉」加徵20%的外部關稅。這三種模式並存結果,使香蕉成為當時唯一一種無法在各成員國內部自由流動的商品。
二、 共同市場成立-1993年後的歐盟香蕉市場:
建立歐盟香蕉共同市場,依403/93號規則,建立配額體係,保障非加太國家的特惠待遇。
三、 1996~1997年的香蕉案:
影響中南美國家香蕉工人生計,美國公司所設想以「美元香蕉」地區為基地向歐盟市場擴張夢想破碎,厄瓜多爾、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和墨西哥等未受「香蕉框架協議」保護國家以及美國聯合提出申訴。
四、 歐盟的香蕉新體制:
歐盟為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裁定,於1998年7月公布1637/98號規則,對原有的403/93號規則進行修改,但仍以關稅配額作為基礎。美國和其他申請國認為新規則仍不改原體制中的歧視本質,歐盟認為修改後的香蕉新體制是同時符合WTO裁決和遵守《洛美協定》的折衷產物。
五、 1998年~1999年的香蕉案:
1998年11月10日,美國以歐盟擬實施的新體制帶有偏向色彩,不能符合世貿組織的要求為由,單方面公布初步擬定的報復清單和制裁時間表,歐盟屈於美國壓力,希望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框架內透過多邊協商解決問題。經爭端解決機制仲裁,歐盟須完成香蕉體制的修改。
影響:
一、 香蕉案為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以來運用多邊爭端解決機制所處理最為重要和最具影響力的案件之一。本案以歐盟再次敗訴並被附帶徵收懲罰性關稅而暫告落幕,但對爭端解決機制影響至為深遠。
二、 WTO的爭端解決機制較GATT時期更具權威性,並處於有效、穩健的運行狀態。
三、 爭端解決機制仍有其漏洞與缺陷,但相信將向著更完善且有效的方向發展。

參考資料:
一、 白光、蘇佳斌主編,《WTO規則適用50例》。北京:工商出版社,2002年。
二、 劉力,《最惠國待遇原則與“歐盟進口香蕉案” 》,《人民日報》 (2001年11月07日第二版)。
三、 楊國華 李詠箑,談WTO爭端解決程式中的補償和報復, 2005-03-21,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3345。
四、 楊婉瑜,GATT1994之最惠國待遇與數量限制之適用原則評析-WTO香蕉進口案評釋。政治大學國際貿易研究所89年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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