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學生甲來到教官室,說要請教官當見證人。

  學生甲因為跟室友相處,有很多不合意的地方,兩人討論好要寫個「生活公約」,然後請公正第三者見證,找到了系教官來當公正人士。

  中午,兩個學生討論了一個多小時,寫了一條又一條,教官說:「你們比男女生結婚簽婚前契約還認真。」

  規則很細,從睡覺不要趴在桌上嚇人,到清理廁所,都分清楚責任。但公約只是公約,對方就算不遵守,恐怕也沒什麼用。

  教官說:「既然住在一起,這麼不愉快,為什麼不乾脆搬走呢?」

  同學甲說:「他生活習慣很差,人緣也不好,但還是想再給他一次機會。」

  其實那位生活習慣差的同學,應該要找專業的輔導人員來做心理輔導,但專業的人總是不被找到,不會聞聲救苦。

  系教官中午就忙著處理這兩位同學,兩個不同系的同學有問題,理當是西先生該來處理,但裝死是西先生的強項,不負責是西先生一貫的態度。

  當系教官處理完學生的校外住宿糾紛,他笑著說:「應該找西先生來寫個生活公約。」因為西先生的生活習慣也很差,不接電話,常常落跑,離開座位從不講自己去哪,電扇也不關,老是鬧失蹤。

  個人是認為生活公約不管用,人如果有品,不用訴諸文字來約束;人沒有品,寫再多切結書、悔過書,一樣只是徒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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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麥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